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瀞儀 (原名: 黃靜儀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3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
4月2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4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