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50號聲請人 張志偉 相對人 張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有規定。
二、查,相對人戶籍雖設於新北市○○區○○路○○○巷○號,惟實際上相對人長期住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地址:花蓮縣○○鎮○○街○○號),在該處接受長期養護已十年,預計未來仍繼續住該院接受療養,此經本院書記官以公務電話與聲請人確認,有電話紀錄一件在卷可稽。因相對人實際住居花蓮縣,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實際居所為花蓮縣,故本件應專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冠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