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比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福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