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債權人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債務人亞登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寶蓮 人債務人 曾明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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