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聖堯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案由欄所載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毒偵字第「1095」號,應更正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毒偵字第「111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季芬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