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文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七月,罰金部分併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10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