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53號抗告人 徐阿益 抗告人 徐傅芳齡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金榮 間因99年度抗字第25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提起抗告。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