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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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1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其霖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979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