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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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