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再字第2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黃八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因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31日107年度交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