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6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658號原告 虞美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一、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一)原告(即虞美鳳)、(二)被告機關、機關地址(如係就裁決不服,應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8樓)、代表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應為 蘇福智 ,住同被告址),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故原告應另提出補正上開記載後之起訴狀,加以簽名或蓋章,並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應命原告如數補正繳納。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