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油(股)公司油品行│土地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玖萬伍仟壹佰元│0000000││││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柏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