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秩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易字第63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移送本院裁處罰鍰(95年度鳳秩字第90號),逾期不繳納
,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000000000-0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
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5,000元確定,逾法定期限而不繳
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裁定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本件罰鍰超過4,500元,依
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
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