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208號異議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異議人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本院
104年度抗字第2208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4年12月21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208號以其抗告不合法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8案4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4日送達異議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及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魏陳秀芳,同年12月3日送達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秀松,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8頁)。異議人逾期而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按(本院卷第9、10頁),本院於104年12月21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無違。異議意旨空言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於法無據,自應駁回。至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已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5至174號、105年度聲國字第1至15號於105年2月24日裁定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