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3號原告 陳和春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傳中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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