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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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寶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寶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寶嬌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罪│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2月13日│97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29號│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629號││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969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31號│99年度訴字第836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2日│100年1月13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231號│99年度訴字第836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3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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