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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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貨幣案件(96年度訴字第73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犯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受刑人乙○○之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
復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甲○○帶同受刑人遵期於96年12月27日前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具保人迄今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2月29日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紙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