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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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聲請人即被告配偶乙○○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強盜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第三款(所涉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被告甲○○之配偶,因被告之祖父去世,為使被告返家奔喪,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聲請人乙○○以被告甲○○之配偶身分(聲請人乙○○為被告之配偶,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件在卷可考),聲請停止羈押,經核於程序上符合規定,先予敘明。惟查:被告經公訴人以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提起公訴,其犯嫌重大,上開罪嫌之法定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為警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被告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葉明松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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