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中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中信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高羽慧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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