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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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18號原告 金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信富 間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