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業茗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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