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曾 陳秀鳳 被告 蔡連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對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存有借名登記契約,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查原告請求移轉之系爭房地,未據原告提出客觀交易價值,惟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於民國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6809元,則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應為235萬9490元(計算式:136809元×123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0000=235萬9490元);另依卷內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系爭房屋於106年度課稅現值為68萬2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計結果,暫予核定為304萬1790元(計算式:0000000+6823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念豫附表┌────┬────────┬───────┬────┐││建號/地號│門牌號碼│權利範圍│├────┴────────┴───────┴────┤│建物部分│├────┬────────┬───────┬────┤│主建物│臺中市西屯區大墩│臺中市西屯區文│全部│││段3778建號│心路2段562號之│││││1號7樓之1││├────┴────────┴───────┴────┤│土地部分│├────┬────────────────┬────┤│坐落地號│臺中市○○區○○段○○○○號│1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