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45號上訴人即原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4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50萬8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萬1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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