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秀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雲芳 等間請求確認證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國聖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