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219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趙士傑 債務人鼎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鍾瑞霞 人債務人 薛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貳佰萬元、⑵新台幣肆拾萬元、⑶陸拾萬元,及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⑵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八日、⑶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O四計算之利息,暨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⑵民國一百三年十月九日、⑶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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