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06號上訴人 濮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上訴人 宋明山
宋明宗 鄧彩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行關於「枋山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枋山段」、第三行關於「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枋山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劉定安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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