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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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3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