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黃永 被告高雄市田寮區鹿埔里清安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97元(計算式:22
6.91㎡×260元/㎡=58,9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雖前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惟經調本院102年度岡調字第128號卷查察結果,該案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係於民國103年1月15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係於103年4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法無從扣抵。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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