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郭啟貞 被告 呂麗媛
呂立丞 呂立州 呂盧金治 江明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越界占用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依原告民國103年4月18日具狀陳報,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依序為2.1、2.1、1.05及0.7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100元【計算式:面積(2.1㎡+2.1㎡+1.05㎡+0.7㎡)×公告土地現值38,000元/㎡=22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