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張寶琴

被告 曾惠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

法官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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