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江夙偵

被告 游秀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0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

法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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