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江夙偵
被告 游秀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0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
法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江夙偵
被告 游秀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0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
法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