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上訴人 謝書明 即浤紳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永祥 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