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上訴人 張溱庭張芳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雅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73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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