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附民原告 林玉鶯
附民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李冠亨 律師
附民被告 孫春傑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