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附民原告 林玉鶯

附民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李冠亨 律師

附民被告 孫春傑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崇義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崇義高級中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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