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朱宇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雅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民國114年2月7日還款新臺幣34,904元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朱宇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雅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民國114年2月7日還款新臺幣34,904元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