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2115-7
1
328
002
0087-NX-0029121-0
1
49
00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36106-9
1
45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