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請人 劉名文 (即 劉陳己蘭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2115-7

1

328

002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29121-0

1

49

00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36106-9

1

45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