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89號
原告 曾元朋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