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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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89號

原告 曾元朋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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