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請人 陳奕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4ND0217200-5
1
1000
002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6748-8
1
500
003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1477-2
1
150
004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4004-0
1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