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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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游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金龍 、 李玉藤 間請求償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2,7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