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李怡儒
訴訟代理人  黃長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黃長慶」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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