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7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張瑩 鎭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 張瑩鎮 」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瑩鎭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