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㈢
職務報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
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106年度偵字第11272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1、被告陳家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6年3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被告於106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106年3間已有1次酒後駕車之紀
錄,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竟不知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32毫克,仍貿然騎車上路,復未遵守交通號誌違規紅燈右
轉,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
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
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1272號
被告陳家偉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竹北交簡字第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6年11
月5日22時許至翌(6)日0時45分許,在新竹市○○路0段
000號2樓之新竹之星卡拉OK店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
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106年11月6日0時45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6年11月6日1時34分
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沿河街口時為警攔檢,並測
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家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檢察官劉得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佳莉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