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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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兆麟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懿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