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陸坤德 選任辯護人 張文雪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坤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陸坤德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二毒品共22次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執行羈押,至103年3月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3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