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9號聲請人 林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林啟宗 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番來 之財產清冊,如尚未陳報,應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所欲購置並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為何。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