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9號上訴人即原告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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