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債務人 馬昌華 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
1.提出索思絡有限公司奇睿資訊應用工程有限公司97年迄今各年之資產負債表。(依公司法第118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得查閱公司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債務人不得以非公司負責人而拒絕提出。)
2.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1萬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債務人每月之生活費應不得超過1萬4,794元始屬合理。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3.提出債務人父母及 馬昌宏 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債務人若不願提出,將無從認定債務人母親有何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性。)
4.說明債務人母親及馬昌宏移民至何地、收入來源為何。
5.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6.既稱母親居住國外與馬昌宏同住,債務人支出扶養費每月10,000之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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