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3號原告 江雅嵐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 鍾埔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9月17日下午3時31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因訂製廚具、貼設鋁窗隔熱紙、系爭房屋1F、2F施作隔間、油漆、水電工作及修繕騎樓地板、系爭房屋3F、4F地板隆起工作,計新台幣379,910元是否屬於民法第431條之有益費用提出意見。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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