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3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英兆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補充「被告黃英兆於本院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英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黃英兆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猶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酒後注意能力減退情況下,仍無照騎重型機車於夜間在道路行駛,危及其他人行車用路之安全,且與第三人 廖啟任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追撞,實際上已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害,足認其因飲酒後影響其駕駛行為之注意程度甚高,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且已賠償被害人廖啟任車輛之損失,達成和解,(見102年度交易字第774號卷第15頁),並參酌其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及被告表明同意被告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5352號被告黃英兆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英兆前於民國9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6月1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悛悔,於102年10月26日17時許,在其友人位於臺南市歸仁區六甲里某處之住處,飲用啤酒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仍於同日18時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35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與廖啟任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警前往處理,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53MG/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英兆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廖啟任於警詢時之證述部分相符,並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道路交通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6張、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認。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英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醉態駕駛罪嫌。又被告有如首揭前科犯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檢察官張簡宏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夙君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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