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焜寶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下同)101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9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8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